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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

文章来源:榆林运政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9/4/24 17:12:00
 

  第三十七条 治超检测站应当对卸载货物妥善保管,并将货物保管有关事项书面告知承运人。承运人应当在7日内对卸载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由治超检测站按照规定变卖,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违法超限车辆信息登记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违法超限车辆登记信息加强对货运企业及其驾驶人员的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1年内违法超限记录超过营运车辆总数5%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违法情况,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治超联合机制。对聚众闹事、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设施、威胁治超人员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货物装载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的,由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车货总质量超过核定标准的(不含静态磅秤称量的误差),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超过核定标准500公斤(含500公斤)以下的,予以警告;

  (二)超过核定标准500公斤以上2吨(含2吨)以下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超过核定标准2吨以上5吨(含5吨)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超过核定标准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超过核定标准10吨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车货总长、总宽、总高超限的车辆,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进行超限运输或者承运人未按照《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要求进行运输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作出5000元以上、对单位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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