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法新规定
近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经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于2004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与原有的居民身份证条例相比,这次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法对居民身份证制度做了以下修改,内容日趋完善:
第一,对身份证发放的范围做了调整。该法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因为,申领身份证既是公民的一项义务,又是公民的权利,不能因为年龄小,就限制了公民的这项权利;而且,在日常生活中,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从事一些活动,如乘坐飞机、办理银行存款等,都需要身份证明。同时,该法对身份证有效期限也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对公民使用身份证的情形在法律中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法规定: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以证明身份。除法律规定的事项外,任何人任何单位无权要求公民出示身份证证明身份。
第三,对身份证的查验、扣押做了明确规定。该法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第四,更加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常住户口迁移不必再换领身份证。由于身份证是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而且新的身份证有机读功能,户口迁移情况可以通过机读功能予以记载反映,因此,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没有必要换领身份证。该法规定: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六,对生活困难的居民免收工本费。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从该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在对居民身份证制度的进一步规范中,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放在了核心地位,这也逐步体现了行政管理观念的转变,即身份证制度正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该法就身份证管理机关与身份证持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问题、身份证查验机关与身份证持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关系问题,通过相关条文做了具体规定,公民可以要求身份证管理机关提供相应的服务或救济。
有理由相信,该法将在我们今后的日常生活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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