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物流信息        企业名录        产品展示        供求信息        物流社区
物流信息 > 正文
天气预报
·04月11日:未来三..
·04月10日:全国主..
·04月10日:未来三..
·04月09日:全国主..
·03月23日:未来三..
·03月22日:全国主..
·03月21日:未来三..
·03月20日:全国主..
·03月20日:未来三..
·03月19日:全国主..
路况预报
·路况:京津冀晋鲁..
·路况:京津冀晋鲁..
·河北山西等5省部..
·大雾致京津冀晋辽..
·关于“昊华能源”..
·2011年中秋节期间..
·2011年北京铁人三..
·京承高速公路怀柔..
·怀昌路禁止核定载..
·海淀区北四环路施..
物流热点
·依利达包装器材有..
·《北京市道路运输..
·海关总署令第164..
·鑫海达物流: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
·鑫展望物流 北京..
·道路货运代理及货..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8月1日起 “京联..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喜讯:京联公司喜..
·陕西省治理公路超..
·北京市全面贯彻《..
·专业货箱维修
·[江西]吉安四位一..
公路运输保险知识

文章来源:北京龙胜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07/7/5 15:36:00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陆运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复、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陆运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陆运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款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60天为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且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需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它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索期赔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计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相关新闻
   ·道路货运代理及货运辅助业经营规范   (2010/8/19)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9/12/22)
   ·普通货物和特种货物运输规定   (2009/12/1)
   ·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   (2009/4/24)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2008/8/19)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2008/8/19)
   ·奥运道路货物运输保障公共服务窗口开通   (2008/7/11)
   ·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   (2008/6/18)
   ·关于公布《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的通..   (2008/6/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7/11/13)

本站部分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该企业负责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版权所有:北京平谷国际陆港 技术支持:北京马坊物流口岸管理办公室 京ICP证 050097号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合作 | 付款方式 | 使用帮助
Copyright 2007-2012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mailto:service@56sino.com QQ:1262439176 传真:62666655
电话:010-67275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