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张先生向某公司购买了7000元的商品,该公司通过快递公司托运给他。可当张先生到货运站准备接货时,却发现商品不翼而飞。1日,经过长乐工商局消委会协调,最终商家和快递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张先生是长乐一家公司的采购员,与福州一家网络公司保持长期合作。7月11日,单位的电脑急需升级,张先生便向该网络公司购买了20条1G的电脑内存条,总价7000元。网络公司的员工将这批货托付给一家快递公司寄送。
16日,张先生接到快递公司长乐货运站的电话称,货物已到。当张先生拿着提货单到货运站提货时,货运站工作人员却发现这批货物丢失了。张先生要求索赔,快递公司指出,托运单上未对货物保值,快递公司只赔偿300元。无奈之下,张先生向长乐消委会求助。
消委会工作人员很快发现,托运单上有许多漏洞,上面只填写货物的价格与托运日期,未注明货物名称及数量,也未申明保值,网络公司的员工也没有签字。
消委会认为,快递公司未提醒托运者仔细填写托运单,也未让托运者确认签字,该协议应属无效。网络公司作为托运者,没有仔细查看托运单,也未对托运货物进行保值,两者都应对货物的丢失负相应的责任。
在长乐消委会工作人员的协调下,网络公司和快递公司全额赔偿了张先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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