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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公路通行细化规定有哪些?

文章来源:中国交通报     发布时间:2011/7/20 13:20:00
 

《条例》的第三章共14条,主要规定车辆动态使用公路的三个问题:超限通行公路的管理、运输危险物品通行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的管理、车辆通行中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责任分配。

  多管齐下阻止不合格车上路

  ●《条例》从四个环节对车进行规范

  车与路的关系从宏观角度看是相互促进的,车促进路,路促进车。由于车的制造是个性化产品,如果要求公路的建设满足某个或某批次车辆的要求显然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符合《公路法》规定的,因此车辆的制造、改装应当符合路的技术标准。《条例》采纳的观点:一是从路的角度看,第六条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二是从车的角度看,《条例》要求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为防止不合格车辆的上路,《条例》从生产、销售、登记、改装四个环节进行了规范,一是要求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生产不符合标准的车辆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二是不符合标准的不得销售,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辆由工商管理部门查处;三是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承担当场查验的实质审查责任;四是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改装不合格车辆由原发证机关负责查处。

  为防止货运源头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条例》要求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同时授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为保护等级较低的乡道、村道不受超限车辆的损害,《条例》授权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条例》规定了三个方面的责任:一是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包括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二是对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三是对违法超限的实施固定和流动相结合的治理措施。

  危货运输车通行 特大桥梁特长隧道有四点要求

  ●尽量避免通过,确需通过的要申请许可并接受现场监管

  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是公路构造物,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一旦发生事故,不仅涉及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自身的安全,还涉及其他通行车辆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对运输危险物品通行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进行特别管理是必要的。

  《条例》提出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二是避免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三是确需通过的,负责审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运输许可的机关应当提前将行驶时间、路线通知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管理单位;四是许可机关对在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行驶的车辆进行现场监管。

  《条例》细分车辆遗洒责任

  ●装载人、司机、道路运输企业等均有责

  车辆通行中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是公路通行中的常见违法行为,《条例》将责任分配如下:

  1.装载人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因此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装载人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2.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责任。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承担三个方面责任,一是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二是在无法处理的时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三是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公众责任。依据公共产品公众承担责任的原则,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或者接到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报告的,应当责令改正。

  5.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发现或者接到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报告的,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6.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赔偿责任。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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