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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进出境携带印刷品和音像制品有新规定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时间:2007/6/4 11:16:00
近日,海关总署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该办法规定自200761日起施行。细读新办法呈现五大亮点:

  一、管理范围更广泛、明确。

  新办法明确其适用范围为“海关对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监管”。除了对海关如何监管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作出规定外,办法还对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进口业务权的取得、单位进口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贸易管制规定、境外赠送、展览、展示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机构及各类旅客进出境公用或者自用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数量的核定和通关手续等六种情况进行了列举和说明。

  二、基本定义更加准确、清晰。

  该办法对“印刷品”、“音像制品”等用语的定义、分类等进行了准确的解析。印刷品,是指通过将图像或者文字原稿制为印版,在纸张或者其他常用材料上翻印的内容相同的复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载有内容的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等。

  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是指运输、携带、邮寄进境,不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并且具有明显传播特征,违反国家宗教事务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三、规定更加细化、科学。

  首先,办法对个人携带、邮寄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行了细化,分为“海关免税验放”、“对超出规定数量部分予以征税放行”和“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等三种情况。

  对于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办法规定了数量限制,在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如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以下;单碟()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这一规定尺度,充分考虑和照顾了进出境旅客自用的需要,较原有规定尺度有较大幅度提高,以适应当前个人对外交往发展的要求。

  如若超出了上述规定,但仍属于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海关将按照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
  如果超出了个人携带的合理数量,如个人携带、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50()的;个人携带、邮寄单碟()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海关将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这一修改既规范了海关执法尺度,又增强了海关执法透明度,方便广大进出境旅客自觉守法、监督海关执法。其次,办法对于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除了“海关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外,还赋予了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收发货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请退运其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权利,增加了进出境旅客的自由选择权,加大了海关执法的弹性,有利于实现旅客进出境通关环节的和谐和畅顺。

  四、禁止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内容更具概括性、时代性。
 
 
 新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等12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出境,同时还明确了涉及国家秘密等禁止出境的内容。

  五、宗教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的进境管理更加具体、明确。

    该办法规定对于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海关凭各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征税验放。没有相关证明的,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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