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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级公路12月1日零时起全面实施计重收费

文章来源:乌兰察布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12/4 16:32:00
 

2007121零时,是个值得纪念的日子。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交通厅和自治区发改委联合下发《内蒙古自治区部分高等级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从这一刻起,我区110国道、210国道、208国道高等级公路的载货类汽车(含客货两用车辆)全面实施计重收取通行费,试行期一年。

  公路通行费实施计重收费是一种新的收费方式。所谓计重收费就是借助动态称重系统,根据计费质量确定收费标准和费用总额的一种公路通行费征收方式。实施计重收费,是高速公路收费制度的一次意义深远的重大改革,是对现有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方式的进一步完善,是规范公路货运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根本性措施,是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迫切需要,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的具体体现。

  现行的车辆分类对国内众多汽车生产厂家的载货汽车只简单的分为6类,使得同一类别内包含有许多种车型,伸缩空间过大,出现了15吨与25吨车辆执行同一收费标准的不合理现象。而同时由于类别之间没有一定的过度,导致核载吨位只相差1吨的车辆,却要执行两个档次的收费标准,车辆使用者对此意见颇多,致使部分车主以大改小,这也是导致“大吨小标”运输车辆的一个原因。

  目前,对车型的判别是以行车证核载吨位为依据的,这就出现了两个问题:一个是汽车生产厂家为了迎合车主追求不正当利益的需求,竞相生产“大吨小标”车辆,造成运输市场“大吨小标”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二是相当一部分车主为了逃交或少交通行费,购买假的行车执照,打乱了正常的收费秩序。

  现行的收费方式对同一类型的车辆,不管超载、核载或空载,均按同一标准收费。这样的收费政策客观上造成了超载就是减费的事实,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超限超载,使得超载运输所得成为“免费午餐”,形成了负面激励作用。可以说,这也是超限超载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于超限超载,严重损坏了路面,不但缩短了高速公路营运期限,也加大了养护成本,这不符合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就如19977月建成通车以来的呼包高速公路,运营10年,路面已粗糙不堪,部分桥梁已陆续开始维修,按原设计15年运营期限,目前已提前7年开始进行大中维修,预计维修费用超过1亿。

  “大吨小标”车辆的泛滥,对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它破坏了公路经营者的正常秩序,延长了还贷时间,加重了合法使用者的负担;对道路破坏程度相当严重,而又不能在收费中予以补偿,更加剧了“大吨小标”车辆的迅速膨胀;极易引发恶性事件,从而严重影响正常的收费秩序。

  新的收费标准,改变了过去依据车辆核定装载质量和车型分类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模式,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质量为依据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高速公路基本费率为0.07/吨•公里,包茂高速包东段耳字壕高速公路收费站基本费率为4/吨•车次,耳字壕辅道收费站和达拉特旗绕城线收费站基本费率2/吨•车次。黄河收费站基本费率1.5/吨•车次,其他高等级收费公路基本费率3/吨•车次。

  每车车货总质量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小于20吨(含2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算确定收取车辆通行费;20吨至40吨(含 40吨)车辆,20吨及以下部分费率按基本费率计收,20吨以上部分费率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计收;大于40吨的车辆,20吨及以下部分的费率按基本费率计收,20吨至40吨部分的费率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计收,超过40吨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0%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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