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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运验证 Freight Traffic Verification

"证件验证,明辨真伪" ―― “三证”验证介绍

    众所周知,货代行业潜在的高风险,每赚一笔信息费,每发一车货,"飞货"的可能性也如影随形,一旦这个可能性变成现实,后果将是毁灭性的。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公路货运行业每年因货物丢失带来的损失达数亿元,许多有实力、口碑好的配货站就因为一次"飞货"事件将数年积累的信誉和基业毁于一旦。长期以来货运行业中存在的这一高风险因素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和防范,货运人急切盼望有良好的解决方法出台。

    为此,提供货运行业信誉管理的服务商"营口信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特别推出了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验证(三证验证),比较有效地解决假证件骗货的问题,使得货运市场卷起了"证件验证,明辨真伪"的浪潮,吹起了一股诚信的新风。

1、验证类型
    何为身份证验证? 身份证验证是指核查人(会员)向系统提供被核查人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系统将核查人提供的数据与存储的数据进行比对,并向核查人返回比对结果,若有照片,一并提取被核查人的照片。

    何为驾驶证验证? 驾驶证验证是指核查人(会员)向系统提供被核查人的姓名和驾驶证号码,系统将核查人提供的数据与存储的数据进行比对,并向核查人返回比对结果。
    注意:系统仅提示比对是否一致及居住省和城市(地级市),而不提供用户输入之信息数据以外的被查询人的其它信息,也不作出结论性提示。

    何为行驶证验证? 行驶证验证是指核查人(会员)向系统提供被核查人的车主(所有人)和车牌照号码,系统将核查人提供的数据与存储的数据进行比对,并向核查人返回比对结果。 注意:系统仅提示比对是否一致及发动机号码,而不提供用户输入之信息数据以外的被查询人的其它信息,也不作出结论性提示

2、验证资费与支付
    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验证收费为5元/次,整车验证20元/次,通过营口信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帐户支付,详情咨询0417―4821110 4824110
    明星物流企业、调度中心等享受验证优惠价,详情请咨询客服或地区代理。

3、托运人托运货物应该核实承运车辆驾驶员的真实身份还是车主的真实身份?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核实承运人真实身份的目的是为了防范承运货物丢失风险、分清承运货物运输责任,根据以下3.1,3.2和3.3中所列的有关规定,营口信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www.xt588.com)提醒您: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承运人应该对承运货物的损失负责。那么谁又是承运人呢?根据以下3.4和3.5中所列的有关规定,警方提醒您:承运人是指拥有车辆并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即车主。由此可见,为分清承运货物的运输责任,警方提醒您:货物托运前,配货站或托运人应该首先核实承运车辆车主的真实身份!

   大家都知道,公路货物运输往往需要进行返程配货,车主一般不随车走,通常需要由随车驾驶员签署返程配货运输合同,此时需要核实驾驶员的什么信息呢?根据以下3.6,3.7和3.8中所列的有关规定,警方提醒您:配货站或托运人应该查验该驾驶员是否持有货运车辆车主(承运人)授权其签署返程配货运输合同的有效委托书!

   为防止驾驶员无代理权却以车主身份签署运输合同的诈欺行为发生,警方提醒您:配货站或托运人必须对签署返程配货运输合同的驾驶员的真实身份进行查验核实。

    综上所述,营口信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www.xt588.com)提醒您:货代(全称?)或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应该查验核实(1)车主的真实身份;(2)承运驾驶员持有的有效授权委托书;(3)承运驾驶员的真实身份。

    注意:承运车辆如为挂靠车辆,根据3.9中所列的有关法律规定,警方提醒您:货物托运前,配货站或/托运人应该查验核实承运车辆挂靠单位的真实性!

    3.1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和站、场存放期间内,发生毁损或灭失,承运人、站场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五章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9年第5号。
    3.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章第第三百一十一条,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3.3承运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自接受货物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本条规定不影响承运人与托运人就货物在装车前和卸车后对承担的责任达成的协议。《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9年第5号。
    3.4 承运人,是指使用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并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9年第5号。
    3.5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5节第二十二条2004年7月起执行。
    3.6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第九条(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3.7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第六十三条(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3.8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第六十五条(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3.9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

4、配货站的单方免责条款"中介方概不负责" 在出现承运货物损失时能够保护配货站的权益吗?

    根据4.1和4.2及4.3中所列的有关法律规定,警方提醒您:配货站如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有重大过失并造成托运人货物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配货站如因介绍的车辆信息虚假而造成"骗货"等货运损失的,配货站提供的承运车辆信息有虚假属于配货站的重大过失,配货站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时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4.1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第四百二十四条,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4.2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第四百二十五条,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4.3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章第五十三条,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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