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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运代理及货运辅助业经营规范

文章来源: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0/8/19 10:59:00
 

4.5    货物仓储专项要求

4.5.1    配备符合建设、消防、安全等要求的仓储设施、设备。

4.5.2    信息管理系统应满足货物出入库管理、货物查询、分类等功能要求。

4.6    货物包装专项要求

4.6.1    配备满足业务需求的包装机械、设备、材料等。

4.6.2    货物包装作业规程应满足不同货物包装的标准要求。

4.7    搬运装卸专项要求

4.7.1    配备满足业务需求的搬运装卸的机械、设备。

4.7.2    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并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

5    合同管理

5.1    道路货运代理业户以承运人身份订立运输合同或者签署货物运单时,承担承运人责任;以托运人身份托运货物时,承担托运人责任。

5.2    道路货运代理业户采用格式条款订立运输合同或者使用道路货物运单,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5.3    道路货运代理业户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时,应查验承运人经营资质,将货物交给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承运人承运。

5.4    道路货运代理业户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时,应明确货物交付方式和要求,向承运人提供货物清单,经承运人清点确认后,随车同行。

5.5    货运辅助业户与委托人订立合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5.6    道路货运代理、货运辅助业户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订立、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6    作业流程及其技术要求

6.1    业务受理

6.1.1    业务受理人员接到托运人货物托运要求后,应判断该业务是否属于本企业经营服务范围,并做出明确答复。

6.1.2    业务受理人员受理业务采用格式条款时,应按照合同或运单项目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并采用合理的方式向对方做出必要说明,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以及涉及运输风险责任的条款。

6.1.3    业务受理人员受理业务后,应及时流转至提货调度,并与提货调度确认提货时间。

6.1.4    业务受理人员应将运输计划及运输须知及时通知托运人。

6.2    提货调度

6.2.1    提货调度人员应按照运输计划调配适合的车辆及人员,安排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

6.2.2    提货调度人员应将发货人信息以及提货环境和要求在运单中注明,并通知提货人员。

6.2.3    提货调度人员应监控车辆运行状态,根据需要适时调整车辆运行计划。

6.2.4    提货车辆若不能按时到达提货现场,提货调度人员应将原因和变更时间通知业务受理人员,由业务受理人员通知发货人。

6.3    提货(入库)分拣

6.3.1    提货作业人员应按 JT/T  19JT/T  620 的要求,将货物分类、搬运、码放。

6.3.2    提货作业人员应按照提货单注明的要求,清点、分类、码放货物,发现包装不符合 JT/T  385要求的货物,应单独分类、码放。

6.3.3    提货作业人员应及时向业务受理人员反馈提货过程信息。

6.4    入库及理货

6.4.1    仓库保管人员应根据货物单据办理入库手续,检查入库货物是否符合要求,包括品名、数量、货物包装等。

6.4.2    理货人员应按 JT/T  19JT/T  620 的要求,在仓库内将货物分类、分拣、分区码放,并定期对货物进行整理、盘点、反馈信息。

6.4.3    仓库环境应符合货物仓储要求。

6.4.4    货物入库手续应齐全、有效,账、物、标识相符。

6.5    包装

需重新包装的货物应结实、稳固,满足运输、搬运和仓储的要求。

6.6    运输调度

6.6.1    运输调度人员应根据货物及运输时限等要求,调配适合装载货物的车辆。

6.6.2    运输调度人员应检验承运车辆及驾驶人员携带的证件是否齐全、有效,会同车辆管理人员对承运

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6.6.3    运输调度人员应了解、掌握运营线路的通行环境和气象条件,监控车辆运行状态。

6.6.4    运输调度人员应掌握运输途中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方法,协助处理运输途中各类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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