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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运代理及货运辅助业经营规范

文章来源: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0/8/19 10:59:00
 

8.6    道路货运代理业户使用道路货物运输交易信息服务系统提供服务的,应符合JT/T 481 的相关要求。

8.7    道路货运代理业户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后,应在每车次发车前,查验承运人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相关证件,并留存复印件和驾驶员联系方式。

8.8    应建立业务统计制度和相关台账,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和资料。

8.9    遵循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不应垄断货源、强行承运、野蛮装卸、乱收费、多收费,侵害消费者和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9    设备规范

9.1    建立自有营运车辆、设备、搬运装卸工具等技术管理制度,按照法规、标准要求,对营运车辆、设备、搬运装卸工具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技术状况良好,并建立技术档案。

9.2    建立外协或者合同承运人营运车辆、设备检查制度,在营运车辆装车前,应检查并确认其技术状况良好,并做好记录。

9.3    建立通讯设备、计算机设备技术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通讯设备和计算机设备进行定期维护,确保信息安全、畅通。

10    人员管理规范

10.1    依法与所雇用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相应劳动保障责任。

10.2    依法为所雇用的员工办理法定社会保险,遵守国家和本市工资薪酬的有关规定。

10.3    依法建立并实行员工劳动保护制度,为员工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10.4    制定并实行员工守则,建立并实行员工岗位责任制。

11    服务规范

11.1    经营场所应整洁明亮,在显著位置悬挂企业营业执照、运输许可证等经营资质证明。

11.2    企业标识、牌匾与企业法定名称、商号一致。

11.3    经营场所内应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应服务设施。

11.4    业务受理和接待人员应使用文明、礼貌用语,做到态度热情,服务周到。

11.5    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

11.6    制定并实行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服务质量跟踪、考核和追溯制度。

11.7    鼓励道路货运代理和货运辅助业户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12    风险控制

12.1    订立运输合同时,应与对方协商明确风险责任范围。

12.2    可通过保险、保价等方式,规避或者降低运输风险。

12.3    可运用行车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计算机控制、图像信息系统等技术预防手段,规避或者降低运输风险。

12.4    可对员工进行风险防范培训,提高其业务风险防范意识和技能。

13    考核评价

13.1    道路货运代理及货运辅助业户可对照本标准内容,进行自我考核,规范经营行为。

13.2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参照本标准内容要求,对道路货运代理及货运辅助业户进行监管。

13.3    行业协会可按照本标准内容,对道路货运代理及货运辅助业户经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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